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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财务结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20日财务结账。2017年度开具的应报销票据,须在12月20日前到计财处报账。跨年度票据无特殊原因不予报销,本年结账以后发生的票据可以在2018年上学期开学以后报销。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经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双一流”经费、2017及以前年度教育部其他各专项经费,按照教育部决算要求,必须在本年度列支清零。请项目负责人抓紧预算执行并清理核销借款。

三、有未核销借款的师生,请于12月20日前核销借款。以前年度现金借款仍未核销的、核销票据与借款事由严重不符的,必须在结账前交回全部借款,否则将记入财务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用和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预借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的,请及时清理,确保结账前经费到款入账。相关到款可在计财处网站及财务网上综合平台查询。逾期未到账的,请出示书面情况说明,涉税发票经费未到账的,必须先行交纳相关税费。

五、年末前经费到款比较集中,请各单位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查询确认经费到款情况,确保各项经费到款后及时确认收入。

六、国资管理部门与计财处对账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已办理完资产入账手续,但未到计财处报账的,请及时报账。

七、请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师生欠款逐笔落实,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年度报账的,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说明情况,报送计财处备案(综合办公楼313室)。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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