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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事项、理由、依据,请求重新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法规、保卫、教务、学生、研究生、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1-2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一)参与作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

(二)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所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同时,应一并提交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十条对学生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听取申诉人意见,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5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会议的方式,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复查会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申诉复查会议。复查决定以票决方式作出,并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方为有效。申诉复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等。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申诉复查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听取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会议,对学生所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充分性、依据的明确性、程序的正当性、定性的准确性、处分的适当性等进行复查,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部门重新提交学校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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