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党发[2015]8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支部书记工作条例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基层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工作中要遵守以下条例:
㈠ 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㈡ 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安排支部委员会工作,将支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㈢ 经常同支部委员会委员、行政领导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专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㈣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㈤ 每学期制定支委会工作计划,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院党委报告工作。
㈥ 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好党员发展的程序关和质量关。
㈦ 抓好党内宣传工作、党员的党规党纪教育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㈧ 抓好支部“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㈨ 对支部开展的活动作好记录、宣传报道;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实践活动。
㈩ 年初提交支部工作计划,年末提交支部工作总结。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上一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下一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支部书记 选拔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