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宜华”励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宜华”励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宜华”励学金由社会爱心企业——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与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合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宜华”励学金的资助名额和资助额度根据捐赠企业意愿,并结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宜华”励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捐赠企业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 励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并经过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五条 励学金的资助名额为每年200名。
第六条 励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认定并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热爱公益事业,诚实守信,学习努力刻苦;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八条 参评的附加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无不及格成绩,且上一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五)在学年度未享受国家、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的其它大额资助者优先。
第九条 参评的破格条件:
(一)患重大疾病;
(二)家庭遭遇重大灾难、变故。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生本人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东北林业大学“宜华”励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经初审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小组联评并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抄送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取得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国家、企业和校友奖学金、励学金。
第十五条根据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捐赠意愿,励学金适当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和经济管理学院的市场营销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倾斜。
第六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评审结束,励学金拨付到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励学金获得者。
第十七条 励学金获得者学年末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宜华”励学金获得者成长汇报表》,并同时上交一份全面成长总结。
第十八条 励学金获得者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将终止其受助资格:
(一)有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学习成绩因本人不努力而大幅下降;
(三)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五)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负责追回其已经获得的部分或全部受助款,并给予学生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校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与励学金获得者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励学金获得者双方的意愿,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好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励学金获得者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励学金获得者开展感恩回馈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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