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负责统计受资助同学的钱款到账情况。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资助额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意愿,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成立三级评定小组,即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定,年级评议小组评定和学院评议小组。

第七条 除《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外,其余所有参考标准请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名额根据每年学校配比将名额分配给各年级,各年级根据名额数量按班级、专业、年级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在满足每个班级至少分配一个名额的基础上,优先以班级为单位分配名额,以此类推。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附加申请条件

第十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五章 志愿工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六章 资助处罚

第十二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三条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者第一学期给予警告处分,所缺时间可在第二学期补上,若两学期志愿服务总时长少于规定时间的1/2的降低贫困等级,少于1/3的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报志愿服务时长的,情节恶劣者将直接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成绩不及格但通过补考,一科成绩不及格相对应国家助学金减少1000元(降低一个等级),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成绩不及格并且没有通过补考,取消受资助资格,但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降等处分。

第七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八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九章 学院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并准时为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尊重并维护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学生个人隐私,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积极倡导广大毕业生加入到校友爱校、荣校、助校的活动中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国家助学金学金获得者开展感恩回馈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4日起施行。

上一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牵手”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下一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