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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评定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东北林业大学“树人工程”实施方案》,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评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评比工作真正实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第三条 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评议小组,负责“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学生申报奖励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五条 学生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生需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奖励的评定:

1.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未取得学籍者。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二次院级通报批评或一次校级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奖励的评定。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除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评: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拥护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4.学习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校级(即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五项奖励中的一项)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取得过优秀成绩且加权平均成绩位于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在校期间操行评等为良好以上;

5.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6.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在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予以破格推荐,报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奖励名额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10%。

第十二条 学院名额根据每年学校配比将名额视学院实际情况分配给毕业生年级,并由年级辅导员和年级评议小组共同商议后将名额分配给各专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班级认真讨论,民主评选;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评审组织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院辅导员老师及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确定初审人员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将申报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六章 奖励和表彰办法

第十四条 凡被评为学年度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将受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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