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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奖励我校在籍的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分别为:

1. 特等奖学金:评选比例:3%,发放标准:人民币3000元/年;

2.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6%,发放标准:人民币200元/月;

3.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2%,发放标准:人民币150元/月;

4.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7%,发放标准:人民币100元/月。

其中,特等奖学金按专业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按班级评选,分配名额四舍五入取值。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第五条 申请特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且学年操行评等均为优秀;申请一等奖学金要求学期操行评等必须为优秀;

第六条 有校级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包括专选和公选),或一学期内受二次院级通报批评或一次校级通报批评,需降等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且不得参评特等奖学金;

第八条 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智育成绩须分别达到(不可四舍五入)70分(三等)、75分(二等)、80分(一等);智育排名须分别达到(不可四舍五入)班级人数的前15%(一等)、25%(二等)、50%(三等)。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可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始的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评定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从大二学年新学期开始的每年9月30日前向学院申请参加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一、二、三等奖学由班级同学共同评议,特等奖学金由申请者本人自己上交申请表,由院综合素质考评中心的学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学院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处审核。如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有空缺,可在辅导员老师和年级评议小组成员商议后,将其转让给学院其他专业班级;

第十一条 评定特等奖学金时,符合学年加权平均成绩的申请者按学年平均综合成绩进行排序,直至名额用完。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时,符合智育成绩条件的同学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直至名额用完;

第十二条 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公示实行校院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期各为三天。公示期内如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或学生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应予以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拟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第十四条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从大一下学期开始每学期初评定一次,并在所评学期按月发放,每年度按十个月计发。

第十五条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牵手奖学金兼得。

第七章 中止发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中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1.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退学、休学、转学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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